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任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她拥有执业中药师证、副主任护师资格,擅长办理债权债务、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以下将重点介绍她办过的案例3,展现其专业能力。案件背景:复杂陪护责任纠纷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患者家属为加强照护而额外购买的陪护服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这起案件中,委托人陈先生(化名)因病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家属通过医院推荐的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购买了24小时一对一特重陪护服务。护工李(化名)先生在送陈先生(化名)外出检查换床过程中,因动作粗暴导致陈先生(化名)背部重摔在床上,最终导致双下肢截瘫,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事后,陪护公司仅同意赔偿“几千元”,与患者遭受的巨大伤害相去甚远,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化名)委托唐艳艳律师提起诉讼。诉讼策略:精准分析锁定责任唐艳艳律师接案后,面对医院、陪护平台、护工个人三方交织的复杂局面,迅速厘清了诉讼策略。本案的核心挑战在于确定损害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以及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唐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了外伤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损害,外伤参与度为16%44%,这为确定赔偿比例提供了科学依据。诉讼中,被告陪护公司辩称自己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与护工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试图撇清责任。唐艳艳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的法律驳斥。她指出,该公司通过公众号直接招揽业务、统一收取费用、指派具体护工、并从服务费中扣取收益,其运营模式已远超单纯的信息中介。护工以其公司名义并持其认证的证件提供服务,双方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利益分享的特征,对外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唐律师主张,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院内辅助服务有监管义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直接源于护工的陪护行为,与医疗行为本身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未判决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结果:为患者争取近20万元赔偿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唐律师关于陪护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的主张,并结合鉴定意见,酌定由陪护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判决陪护公司赔偿陈先生(化名)共计19.7万余元。这起案件是一起在新业态陪护服务中发生的典型人身损害案件。唐艳艳律师不仅通过专业鉴定固定了关键事实,更以其对平台经济下新型用工关系的深刻理解,成功穿透“平台”面纱,将法律责任精准定位至实际获益且负有管理义务的运营公司,避免了患者陷入向个人护工追偿无门的困境,切实为重伤患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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