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里的分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工作等其他原因;二是分居需连续满两年。同时,即使满足该条件,也不是必然判决离婚,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如夫妻感情状况、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审查判断。若仅有分居事实,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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