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问题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最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总之,法院会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出发,做出合适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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