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该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若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在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其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若房子是婚后一方父母购买,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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