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员工一直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员工原因拒签,用人单位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 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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