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时,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首先,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界定。其次,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进行,随意以经营困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不能仅凭经营困难就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依法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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