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多次无故旷工;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因员工疏忽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且数额较大等情况。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公司要求仍不停止兼职行为。4. 若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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