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方式相对快速,只要双方配合,通常在一个月左右能完成离婚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 诉讼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还可能延长。相比协议离婚,时间可能会长一些,但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也能较快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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