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其具有以下特点:1. 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产生,如合同之债等。2. 是对债务人的债权,包括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等。3. 需依法申报并经确认,未经申报或申报未获确认的债权,不能参与破产分配。4. 可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但受偿顺序和比例依法律规定确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包括:1.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务利息。4.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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