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如下:1.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2.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3. 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4. 经济性裁员: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5.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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