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时效内及时申请仲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解决。若超过时效,可能会面临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风险,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断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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