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除非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处于上述特殊保护期间的女职工,仍需遵循相关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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