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例如,自入职起,持续工作达十年,此时只要劳动者有续订或订立合同的意愿,且非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意味着在特定改革或制度实施时,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距退休不足十年这两个条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情形,再次续订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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