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可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 若因单位未签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未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4. 此外,未签合同可能影响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及合理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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