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所以,劳动合同续签第三次时,若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3. 总之,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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