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有以下情况:1.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执行。例如,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那么就按此约定。2.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总之,连带保证责任期限首先依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的6个月等规则确定,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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