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 构成要件:恶意串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双方具有共同的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二是双方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通过串通达成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3. 后果:一旦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双方基于此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第三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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