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类人可能会被监视居住: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导致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行照料。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若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被扶养人无人照料。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例如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侦查等特殊情况。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防止超期羁押。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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