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送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从法定继承角度,送养的孩子通常对亲生父母没有继承权。2. 然而,如果送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程序等,收养关系可能不成立。比如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等情况,此时孩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真正消除,孩子在法定继承中可能仍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3. 另外,如果送养后又出现法定的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例如收养关系解除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孩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之日起恢复,那么孩子在恢复后对亲生父母的遗产可能重新享有继承权。总之,送养孩子的继承权问题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存在收养关系解除及恢复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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