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存在特殊情况: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比如,继承人因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给其一些。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旨在保障这类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扶养责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上会适当倾斜。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3.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比如,有经济能力却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的继承人,可能会少分或不分遗产。这是对不履行扶养义务行为的一种约束。4.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如果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进行不均等分配也是可以的。 总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通常均等,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体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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