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贷的偿还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1.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独自偿还房贷,那么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异时应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婚后双方共同贷款买房:这种情况下,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需协商如何分担。通常会根据双方经济状况、房屋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3. 婚后一方名义贷款买房:即便以一方名义贷款,但如果是婚后购买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房贷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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