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定继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例如,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价值50万元的房产等遗产,同时有30万元债务,那么继承人只需在50万元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2. 债务清偿顺序: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然后再偿还债务。比如,先扣除遗产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3. 放弃继承与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例如,继承人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甲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4. 遗产分割与债务分担: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例如,遗产分割后,法定继承人分得部分遗产,先用这部分遗产偿债,不够的话,由遗嘱继承人按比例分担剩余债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