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具有效力。具体如下:1.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 效力情况:一旦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自始有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操作要点:对于被代理人而言,若要追认,应在相对人催告的三十日内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可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相对人在知道无权代理情况后,要及时行使催告权,促使被代理人尽快决定是否追认。若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是善意的,可行使撤销权,但需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到达被代理人时撤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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