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同时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若甲未交付货物,乙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2.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与乙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若甲未按时交货,乙可拒绝付款。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3.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付款,甲有权中止交货。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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