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并非必须排除,具体情况如下:1. 一般来说,传闻证据存在可靠性存疑等问题,基于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因素,许多国家的法律倾向于排除传闻证据。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传闻证据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旨在确保庭审中证人亲自到庭陈述,接受交叉询问等程序检验其证言真实性,若不符合该规则要求的传闻证据通常会被排除。2. 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传闻证据具有必要性且可靠性较强时可不被排除。像临终陈述,因陈述者意识到自己濒临死亡,心理上不太可能作虚假陈述,所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作为证据采纳。还有公共文件中的记录,如政府部门依法制作保存的文件记录等,因其具有较高可信度,通常可作为证据使用,不属于被排除的传闻证据范畴。3. 在我国,虽然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但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注重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如果传闻证据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印证,证明其真实性,并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也可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总之,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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