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费收费标准如下: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这是为了保障基本的申请成本。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随着保全财产数额的增加,收费比例相应调整。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这是为了避免高额财产保全费用对当事人造成过重负担。例如,保全财产价值为5万元,1000元部分收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49000元(50000-1000),按1%交纳即490元,总共需交520元(30+490)。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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