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并不要求是双务合同。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并未限定合同类型必须是双务合同。2. 适用范围:在单务合同中,如赠与合同,虽然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但如果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依然可以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其无法履行赠与义务,影响到债权人预期利益,债权人在满足条件下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3. 构成要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以及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与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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