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如下:1. 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进行保管,如无约定,则应尽到与保管自己财物同样的注意义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将寄存的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导致物品丢失,就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2. 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义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交给他人保管,结果保管物受损,保管人要负责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3. 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非经寄存人同意,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若违反该义务,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保管人私自使用寄存的设备,就需支付相应费用给寄存人。这在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有规定。4. 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保管人应及时履行此项义务,不得无故拖延。如寄存人到期来取保管物,保管人应立即归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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