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如果购买者在购房时,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一重大信息,就可能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 若购房者能证明卖方存在隐瞒“凶宅”事实的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购房款、中介费等,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因重新找房产生的额外费用等。3. 然而,如果卖方没有故意隐瞒,只是购房者事后知晓房屋曾发生相关事件:通常情况下,以此为由要求退房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为这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但购房者可以尝试与卖方协商,看是否能通过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且房屋确实因“凶宅”因素导致价值明显贬损,购房者可考虑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贬值金额,再与卖方进一步沟通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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