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3.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谓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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