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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结算的"承诺"转化:李德才律师锁定136万工程欠款及25万利息

2026.03.18工程建筑10人浏览

阶段性结算的"承诺"转化:李德才律师锁定136万工程欠款及25万利息
一、案件经过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建投集团(以下简称"建投集团")于2020年9月签订元江至蔓耗高速公路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652万余元。科技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21年3月通车运营。此后双方历经多次阶段性结算,建投集团累计支付415万元,但以"未办理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尾款。
李德才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核心障碍:科技公司持有的2021年2月23日《专业分包结算单》及多份阶段性结算文件均无建投集团签字盖章,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要求;建投集团庭审中突然抗辩已付款为445万元而非415万元,试图混淆付款事实。李德才律师并未被形式瑕疵困住,而是构建"三重证据锁链":一是梳理6期《施工现场工程量统计表》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施工过程中持续进行阶段性结算的行业惯例;二是援引2025年2月往来函件,论证建投集团在函件中确认的累计结算金额构成对阶段性结算的追认;三是针对30万元付款争议,通过比对承兑汇票尾号、到期时间与电子回单备注,证明建投集团主张的"额外付款"实为同一笔款项的到期兑付,避免30万元损失。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建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科技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364797.14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1日的利息损失253601.15元,合计1618398.29元(2025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2、驳回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科技公司136万本金及25万利息的核心诉求获得全部支持。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形式瑕疵+付款事实争议"的双重复杂案件。李德才律师的代理价值体现在对阶段性结算法律效力的创造性论证和付款事实的精细化质证两个维度。
面对无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可能被全盘否定的风险,李德才律师跳出"最终结算"的形式窠臼,援引《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规则,将2025年2月往来函件中建投集团确认的"累计结算金额2890万余元"解释为对包括本案工程在内的阶段性结算的概括性承诺,从而将2021年2月23日的结算金额551万余元固化为应付款基数。这一论证路径既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先干活、后补手续"的实务惯例,又规避了形式瑕疵的证据风险,体现了对合同成立规则的灵活运用。
更值得称道的是对付款争议的精准拆解。建投集团庭后突袭主张已付款为445万元而非415万元,试图以30万元差额动摇判决基础。李德才律师迅速调取承兑汇票原始凭证,通过票据尾号"775886"、到期日"2022年11月27日"与电子回单备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款"的对应关系,证明该30万元系同一笔承兑汇票的到期兑付而非新增付款,以技术手段瓦解对方的证据偷袭,守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从形式瑕疵的结算单到被采信的承诺函件,从445万元的付款迷雾到415万元的事实澄清,李德才律师展现了建设工程纠纷中"以合同规则补形式瑕疵、以技术质证破事实争议"的综合能力,为施工方面对"结算拖延+付款混淆"的双重战术提供了"法律论证+证据技术"的破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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