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沈阳地区,有一位专业能力出众的律师,她就是邬玉琼律师。邬玉琼律师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学历,是
北京市炜衡(沈阳)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拥有5年的执业经验,其联系地址位于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街同方大厦B座6层。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她办理的案件来进一步了解她的专业能力。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详情
在2022年9月30日,被告李某(化名)驾驶车辆与行人原告王某(化名)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出现骨盆骨折、右骶髂关节脱位、眶骨骨折等多处重伤。交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李某车辆在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原告于2022年首次起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4,917.40元、李某赔偿复印费125元(已履行),不过当时
伤残等级未鉴定,二次手术未发生,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保留了原告后续诉讼权利。2023年,原告因需进行骨盆内固定物取出术、皮肤瘢痕切除术等二次治疗,并申请
伤残鉴定,再次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26,201.71元。
案件审理中的激烈辩论
此案件由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琼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也到庭。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一是二次治疗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原告主张二次治疗系取内固定物、瘢痕修复,均源于本次交通事故伤情,且首次出院医嘱明确“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取内固定”,治疗尚未终结;保险公司则辩称部分票据系首次诉讼前发生,可能存在重复计算。二是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认为鉴定费系为确定伤残等级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称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三是护理期、营养期能否在本次诉讼中再次主张,原告认为应依据本次鉴定意见重新认定;保险公司则表示护理期、营养期已在首次诉讼中获赔,不应重复支持,李某表示遵从保险公司意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二次治疗(取内固定物、瘢痕修复)均源于本次交通事故伤情,首次出院医嘱明确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属于合理损失。首次诉讼已依据住院病志确定护理期100天、营养期87天并判决赔偿,本次鉴定意见虽建议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但系对同一伤情的重复评定,不予支持。鉴定费系为确定伤残等级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二次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予支持;鉴定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护理期、营养期已在首次诉讼中获赔,不予重复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136,195.79元(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116,385.09元,商业三者险内19,810.70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复印费17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重复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案件受理费6,19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165.6元,被告李某负担3,027.4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邬玉琼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她在沈阳地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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