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被裁员,如果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试用期员工在此情况下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2.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 最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工作了2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就是5000元/月×0.5个月 = 2500元;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赔偿金则为5000元/月×1个月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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