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下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理特殊时期的健康和安全平衡其工作与生活需求。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女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中女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协商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但可能难以满足女职工全部诉求;仲裁和诉讼较为公正但耗时较长。女职工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途径维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