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担保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侵犯劳动者权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可能导致劳动者因担心无法拿回担保财物而不敢轻易离职,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2.违反法律规定:这种约定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对其进行处罚。2.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担保条款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可能收取的财物。总之,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此类违法约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