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 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协商一致的。例如,劳动者因个人发展计划等原因,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后决定离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这些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像劳动者经常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无需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因劳动者的失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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