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工资通常不能同时享受。1.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 一般原则:生育津贴的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其标准是基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如果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可能会造成重复获利,不符合制度设计初衷。3. 具体情况:若女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存在生育津贴的说法。总之,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应按照规定根据女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等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方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