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机构如下:1. 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最基础、最便捷的解决方式,双方可自行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寻求一致解决方案。2. 调解: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3.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裁决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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