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必须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若约定试用期需注意相关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约定试用期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但也能通过试用期更好地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内工资可能相对较低且存在被辞退的风险。所以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具体时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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