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审限规定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处理。权利义务:仲裁委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的义务当事人有知晓裁决结果的权利。关键要件:需注意受理时间起算点以及延期的审批规定。实务建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仲裁后可在受理后一段时间主动联系仲裁委询问进展。若案件复杂可能延期仲裁委会通知当事人。若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