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理并作出裁决以保障当事人权益。权利义务:仲裁委员会有依法及时裁决的义务当事人有配合仲裁程序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受理时间起算点以及特殊情况可延期的规定。实务建议: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受理后及时跟进案件进度向仲裁委询问预计裁决时间。若案件超期未裁决可向仲裁委了解原因及延期情况。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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