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核心分析:1. 此条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程序。2. 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否则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3. 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如获得经济补偿等。实务建议:1. 用人单位决定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收集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客观情况变化等相关证据。2.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3. 若劳动者对解除有异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需准备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证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