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该条针对一些具有特殊生产特点的企业在无法按照常规的标准工时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执行时给予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权利。 权利义务:企业有申请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权利但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批的职责和权力同时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构成要件:一是企业具有生产特点这一前提;二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务建议:企业若符合适用情形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申请说明自身生产特点及拟实行的办法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时会综合考量企业实际情况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等因素。企业要按照获批的办法安排工作和休息同时注意留存好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检查或纠纷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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