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此条旨在保护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工作强度和时间等因素影响婴儿健康成长。权利义务:女职工有权利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被安排特定高强度及特殊劳动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该规定。关键构成要件:明确是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以及规定的特定劳动类型和工作时间限制。实务建议:女职工若发现所在单位违反此规定可先与单位沟通指出其行为违法要求改正。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能证明自己处于哺乳期及单位违规安排工作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安排记录、婴儿出生证明等。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会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