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员工可以不接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员工不接受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员工不接受可能面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结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济性裁员。 2. 符合条件下,员工不接受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但会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程序,保障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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