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两年两个月,应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支付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例如,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合法辞退则补偿2×5000 = 10000元;违法辞退则赔偿4×5000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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