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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