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有足够时间安排人员接替工作避免因员工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离职准备时间使其能妥善处理工作交接等事宜。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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