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纠纷走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限制,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仲裁高效进行。权利义务:仲裁委有按时审结案件的义务,当事人有知晓案件进展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以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时间,需注意延期的条件和程序。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纠纷事实的证据。提交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待审理:仲裁委受理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当事人按时参加,等待裁决结果。若对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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