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核心分析:格式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协商的合同条款。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必然依赖于特定形式,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及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实务建议:若要判断格式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需依据具体合同类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合理提示和说明相关利害条款。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如有疑问及时要求对方解释。若认为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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